来源:云南省科技厅作者:时间:2022-10-08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有关科技园区管委会:
为落实产业强省三年行动部署和《云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重点任务,进一步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产业创新发展水平,加快建设创新型云南,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全社会研发投入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全社会研发投入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产业强省三年行动部署和《云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重点任务,进一步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产业创新发展水平,加快创新型云南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个面向”的科技工作方针,通过政策激励,措施倒逼,服务推进,考核引导,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研发活动积极性,加快提升全省研发投入水平,增强产业发展内生动力,加快建设创新型云南,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二、行动目标
力争有研发活动的规上工业企业数量年均增长5%以上,规上工业企业中有研发机构的企业占比每年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16.7%。为实现2025年,有研发活动的规上工业企业占比大幅提升,有研发机构的规上工业企业占比达到20%,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达到1.10%,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达到525亿元的“十四五”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三、重点任务
(一)提升企业创新话语权决策权。健全企业充分参与科技创新法规、战略、规划、政策、指南等制定和承担科技项目的机制。完善企业出题、政府立题、产学研协同答题、市场阅卷的技术创新项目形成和评价机制,将重点产业骨干企业重大创新需求纳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揭榜挂帅项目榜单。产业技术创新类项目除有明确规定的,一般应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推动行业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组织、承担产业链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平台、人才项目要更多向企业倾斜。(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高升规、规升高”行动。对有升规潜力的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一对一”精准服务,将符合条件的规上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针对上述两类企业选派科技特派员、特派队,提供政策辅导、科技金融、人才引进等服务,促进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升级为规上企业,规上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转型,大幅提高规上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占比。高新技术企业应积极增加研发投入,严格落实研发投入强度要求。(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引导国有企业提高研发经费投入水平。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与省科技厅按比例共同出资设立联合专项资金,建立长效稳定创新投入机制。将省属企业的重大创新需求纳入相关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加大项目资金支持,企业同步匹配资金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刚性增长机制,省属国有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年均增长不低于20%。建立健全国有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通报制度。落实和完善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年度增量部分按150%加计考核的政策措施。(省科技厅、省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国有大中型企业研发平台建设。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牵头创建云南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研究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并从中择优推荐创建国家级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补助。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与同领域国家和省级创新平台建立科技创新长效合作机制,开展定向设立开放课题、人员互聘、仪器设备共享、合作研究、联合培养产学研融合工程类研究生等工作。(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企业研发活动覆盖率。组织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和团队,以选派科技副总、科技特派员和特派队等形式服务企业。积极支持科技型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开展合作(委托)研发、测试分析、产品设计等创新活动,鼓励高校、科研机构收取科技创新券,向科技型企业提供技术研发等科技服务,并按照不超过双方实际交易额的50%兑付科技创新券,每家企业每年可使用创新券总额不超过30万元。大力推动“四上企业”,特别是规上工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加大研发投入。力争有研发活动的规上企业数量年均增长5%以上。(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规上企业建立研发机构。规模以上企业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含平台、人才项目),上一年度应在统计联网直报系统中填报了研发经费,原则上应建有研发机构。开展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按照“有研发场地、有研发投入、有研发团队、有研发项目”的“四有”标准,引导有研发活动的规上企业,立足发展需求,设立各类研发机构。推动实现国有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优先支持研发经费投入数额较大的企业建设各类省级创新平台。对规模以上企业新设立研发机构,且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1.5%(含)的,一次性给予后补助经费30万元。到2025年,全省规上工业企业建有研发机构比例达20%以上。(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鼓励企业设立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的研发准备金,建立健全研发准备金制度。各州(市)在分配省级财政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时,对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并有效运行的企业可适当提高奖补比例。(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建立协同创新机制。推动高校、科研机构与行业骨干企业在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共建研发平台、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等方面进行全面合作。大力支持科研人员从生产一线中寻找科研方向,申报财政科技项目或组织横向项目。高新技术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展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到位经费50万元以上,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 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实际支付金额20%的后补助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科技园区研发投入水平。强化创新意识,突出科技特征,将科技园区打造成创新驱动发展的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的先行区。省科技厅与高新区所在州(市)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共同出资设立科技创新联合资金,支持高新区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力争到2024年,国家高新区研发投入强度达到3%以上,省级高新区研发投入强度达到2%以上;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研发投入强度达到1%以上。(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各科技园区管委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激励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加大研发投入。把高校、科研机构、三甲医院的研发投入、创新绩效等作为科技资源分配、绩效评价考核等工作的重要指标,引导加大有效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提升明显的高校、科研机构、三甲医院在科研条件、科研项目、人才计划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力争全省高校、科研机构和三甲医院的研发经费年均增长分别达到20%、15%和15%以上。(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大力引进国内外高水平机构在云南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对引进省外著名机构合作共建重大研发平台的,省科技厅会同共建州(市)政府、单位组织“专班”提供全程服务,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政策。落地运行后,符合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扶持政策的,可给予最高年度补助经费800万元,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并评估为优秀的,最高给予一次性补助经费1000万元。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非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纳入科技统计。鼓励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到州(市)设立新型研发机构。(省科技厅,有关州市政府、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持续实施研发经费投入奖补政策。加大财政科技投入,持续实施研发经费投入奖补政策,以各州(市)研发投入总数、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情况为依据安排奖补资金,对研发经费投入达到一定额度的规上企业进行奖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科技金融工作。深化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落实好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制度、科技保险险种推广以及科技创新券的运用,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产品,吸引各类投资基金、投资机构参与创新创业大赛,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入科技创新。(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开展研发投入专项服务活动。组织力量对创新主体强化精准服务和业务培训,指导督促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规范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支持创新主体应用信息化手段规范管理研发项目,做好研发会计科目和辅助账等基础性工作,实现研发投入单独列账、单独核算,做到帐表“应建尽建”、费用“应提尽提”、数据“应统尽统”,客观全面反映研发投入情况。强化数据统计监测分析,努力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研发投入填报“清零”。(省科技厅、省统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机制
(十五)强化考核评价引导。落实州(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每年年底前,向上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报告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情况要求。用好省对州(市)年度综合考核政策,充分发挥研发经费投入考核传导压力、激励先进的作用。对研发经费投入增幅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州(市)进行通报。开展县域创新能力监测评价,每年发布监测评价报告,根据县域创新能力争先进位情况给予财政奖补。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县(市、区)设立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省科技厅,各州市党委、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研发经费投入导向的科技资源配置理念。省级科技项目、创新平台、创新团队等原则上只支持有研发经费投入的创新主体。对上年度未纳入研发统计或近3年研发投入统计为零的“四上”企业,省级科技项目和经费原则上不予支持;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的企业,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以企业为承担单位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含平台、人才类项目),原则上自筹资金与财政资助资金的比例应不低于1:1。各类联合专项的参与单位研发投入年度增幅原则上应不低于同期全省增幅;新申请设立联合专项资金的单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科技园区等),专项运行后研发投入增幅原则上应不低于同期全省增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抓政策落地和精准服务。抓好《云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云南省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20条措施》、《关于人才服务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补助、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券、科技金融等政策扎实落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配备专业统计人员,提高科技统计工作质量。支持州(市)完善多层次的“科技特派员”制度、依托社会化服务机构等方式面向创新主体开展政策宣讲、指导研发管理、人员培训等,提升创新服务覆盖面和专业化水平。(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对重点单位开展精细化服务。各州(市)应建立研发经费投入重点单位、重大项目(工程)名录库,加强对重点企业、高校、科研机构、重大项目(工程)的跟踪、指导和服务,积极开展统计监测,动态掌握重点单位、重大项目(工程)科技创新工作情况。对研发经费支出前20%的企业或营业收入前20%的企业,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对无研发活动或研发投入强度较低的规上企业,开展点对点指导。(各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建立研发经费投入工作联动机制。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国资、统计、国防科工、税务等部门建立研发经费投入工作会商机制,形成数据互通、定期沟通等工作机制,共同推动研发经费投入目标任务和政策落实。统计部门发挥统计监督职能,完善研发投入监测制度,强化预测预警作用,推动研发投入统计依法规范高效开展。(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国防科工局、省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建立科技创新季度监测制度。研究确定监测指标体系,省、州(市)、县(市、区)联动,开展科技创新季度监测,支撑科技创新与经济形势分析,实现以研发投入为重点的科技创新重要指标预测预警,推动科技统计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和科技创新工作。(省科技厅、省统计局,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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