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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18条措施和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9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科技厅作者:时间:2022-12-29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18条措施》和《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9条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18条措施

为推动我省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制定以下措施。

一、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一)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支持高新区聚焦优势领域,打造1—2个特色主导产业。支持高新区特色主导产业争创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对获批的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支持高新区特色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省科技计划每年对高新区特色主导产业安排一个重大科技项目。支持高新区围绕特色主导产业引进高校、科研院所、领军企业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经费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支持高新区培育发展数字医疗、人工智能、产业互联网、细胞治疗、新型疫苗、智能电网等未来产业和新产业新业态。鼓励高新区实施一批引领型重大项目和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择优开展应用场景试点,吸引全球新技术成果在高新区“首发首试”。对纳入应用场景试点的项目承担单位,由所在高新区按照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支持,最高2000万元。(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支持高新区绿色低碳发展,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绿色低碳示范园区、低碳工业园区、绿色工业园区的高新区,以及获批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技术工程研究中心、绿色企业技术中心、绿色技术创新中心的企业,省级有关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壮大创新创业主体

(四)健全科技型企业培育体系。鼓励高新区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对培育成效显著的高新区给予专项支持。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力度,由所在高新区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给予不低于1∶1配套补助。大力培育高成长企业,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建立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库,优先支持入库企业承担科研项目、建设创新平台、引进高层次人才;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高新区、首次进入权威机构发布的独角兽企业榜单的企业,由所在高新区一次性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省科技厅,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开展高水平创新创业。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补助;对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期内每年给予100万元补助;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补助。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高新区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经所在单位批准,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期满后创业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不超过3年,期间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照不低于原岗位等级安排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高层次人才支持。支持高新区在国内外创新高地建设异地人才“双创”基地,在基地孵化并在高新区注册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异地申报云南省人才政策资助。在高新区工作的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人才,由所在高新区给予特殊生活补贴。对在高新区工作的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第一层次人才免租提供住房,在区内全职工作满10年后无偿赠与。(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资源要素保障

(七)加大重点要素保障力度。高新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州市、县通过处置存量土地核算的计划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对高新区内符合条件的重大产业建设项目用地耕地占补平衡所需的补充耕地指标,按照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州市调剂为辅、省级适度调剂为补充的原则落实保障。对高新区内符合使用林地条件的重大产业建设项目,林地定额指标依法依规予以保障。(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节余部分,在满足原土地权利人自身需要后的结余部分,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经州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可分割转让给园区平台公司或经园区产业准入的项目。加强高新区人才公寓、租赁住房等公共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保障,提高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适当增加生活性服务业用地供给。(省自然资源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对高新区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区内非上市企业,根据被投企业所属发展阶段,分别按照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0%、8%、5%给予投资风险补助,最高500万元;将所投省外高新技术企业成功引入高新区落户或投资新建项目的,视投资规模由所在高新区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支持本地民营企业家做天使投资人,投资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企业),在投资资金到位满1年后,由所在高新区按照当年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投资风险补助,最高50万元。(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十)合力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所在州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三方共同出资设立高新区科技创新联合资金,专项支持高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对高新区内创新主体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支持的,由所在高新区按照当年度实际到位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500万元。对流入高新区、来源于非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技术转让,按照技术合同实际履行交易金额给予技术受让方20%的补助,最高200万元。(省科技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省、州市财税支持。园区内省级分享税收的增量部分(以2020年为基数),2021—2025年全部返还高新区所在地政府,通过省与各地财政年终结算办理;高新区所在地政府要统筹省级留用和本级分享高新区的税收,加大对高新区的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新区实行独立财政核算,设立一级财政和一级国库,与属地实行合理的财税分配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高新区重点产业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省级重大项目库,优先安排项目前期经费。(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发展空间布局

(十二)支持高新区创建创优。支持曲靖、文山、临沧等省级高新区积极创建国家高新区,鼓励各地开发区(园区)积极创建省级高新区。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区一次性给予最高1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新获批的省级高新区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进入全国排名前40位、年度排名提升10位以上的国家高新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打造区域发展增长极。支持昆明高新区与五华区、呈贡区联动发展。支持玉溪高新区整合有关园区打造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高地。支持楚雄、曲靖、临沧、文山等高新区托管周边区位相邻、产业互补的园区,推动并园扩容增能,打造更多集中连片、协同互补、联合发展的区域增长极。鼓励各类开发区(园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在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企业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成效显著的,按照促进高新区发展的相应措施予以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动跨区域协同发展。支持高新区按照“一区多园”方式协同发展,完善共建园区生产总值核算,健全财政收入分成横向协商制度。支持高新区建立跨园区招商引资分配机制,对于不适宜进入本园区的项目,可推荐至其他园区,成功落地建设的项目,投资额年度绩效考核中可按照双方协商比例分别计入推荐地和接受地。成立云南省高新区发展战略联盟,推动形成定位清晰、优势互补、分工明确的协同创新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投资促进局,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国内外创新合作。支持高新区在国内外先进地区建设离岸孵化器、飞地科研成果育成平台和飞地园区,对建设飞地园区的省内单位按照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500万元。(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投资促进局,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六)优化管理体制机制。高新区所在州、市定期专题研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工作。鼓励高新区所在州、市领导班子成员兼任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支持高新区创新内部管理体制,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机构精干和扁平管理,合理配置内设机构职能,统筹使用各类编制人员。赋予高新区任免(聘任)中层干部权限,由高新区直接管理的中层干部,按照职责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可实行先任免后备案。(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推进人事薪酬改革。支持高新区建立以绩效工资为核心的薪酬制度与发放方式,实行以岗定薪、同岗同酬、岗变薪变、按绩定酬。除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外,允许实行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园区工资总额核定与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产业发展、税收增长等绩效挂钩。薪酬方案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后实施。对高新区管理机构中专业性较强的公务员岗位,经审批同意后可采取聘任制,实行协议年薪,一职一薪酬。(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高新区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参照自由贸易试验区赋权模式,依法赋予国家高新区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人才引进、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财政金融等方面,赋予国家高新区与州、市同等的经济管理审批权限、省级高新区与县级市同等的经济管理审批权限。建立国家高新区与省直有关部门直通车制度,实行重大事项“一事一议”。在高新区复制推广滇中新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等改革试点政策。(省科技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9条措施

为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源头培育力度,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实现高新技术企业倍增,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夯实培育发展基础

(一)强化科技型企业培育载体建设。充分发挥高新区及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双创孵化载体作用,将培育引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作为高新区及双创孵化载体的考核评价指标。经双创孵化载体培育的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认定1家分别奖励双创孵化载体5万元、1万元、0.5万元,每家双创孵化载体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建立健全双创孵化载体分类评价奖励机制,提高双创孵化载体孵化科技型企业能力和水平。鼓励高新区及双创孵化载体在企业技术研发、中试孵化基地、创新平台建设、场地租赁、国际科技创新服务等方面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企业协同创新机制。支持科技领军企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推动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领军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合作,推动龙头企业与产业链、供应链配套的中小企业联合开展科技创新,促进技术创新成果在配套的企业之间转移转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共建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将科研仪器、实验设施、小试中试基地等创新资源向科技型企业开放,按照双方实际交易额的50%兑付科技创新券,每家科技型企业每年可使用创新券总额不超过30万元。(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校企、院企联合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企业科技特派员机制和校企、院企科研人员“双聘”机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流动到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服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科研人员“双聘”。同等条件下,择优支持企业科技特派员、“双聘”科研人员申报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在省内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并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科学家领衔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高校、科研院所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合作开展技术创新项目的,对到位经费100万元以上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横向科研项目,报省科技厅备案后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其中对高新技术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到位经费50万元以上,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实际支付金额20%的后补助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突出创新主体地位

(四)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培育支持力度。对从省外引进落地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投资额的2倍计算州、市招商引资任务完成额度。对整体迁入云南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质运营满1年的,可在迁入注册后2年内申请一次性3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省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团队和技术成果持有人来滇设立运营期满1年的科技型企业,直接纳入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培育。提高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补助标准,对入库企业给予每家2万元科技经费支持,入库培育2年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再给予每家3万元科技经费支持。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力度,对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规模以下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科技经费支持。(省科技厅、省投资促进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科技型企业“树标提质”行动。围绕生物医药、数字经济、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中,每年动态遴选发布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组织管理水平高、主营业务集中度高、科技创新投入强度大、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市场竞争力强的“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50强”和“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50强”榜单,推动其成为具有竞争力和较高知名度的云南品牌科技型企业。(省科技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科技型企业支持方式。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择优支持“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50强”和“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50强”企业申报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承担或参与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牵头单位的,在项目评审中加2分。高新技术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结合我省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可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扩大创新券支持范围,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创新券购买高价值发明专利进行转化,并在1年内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照技术转让合同金额的50%进行兑付,每家科技型企业每年兑付创新券不超过30万元。(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培育支撑保障

(七)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技术及产品应用推广。各地、有关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设置首创性、先进性等评审因素和权重,不得设置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条款或排斥高新技术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科技型企业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创新产品,可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采购。对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的科技成果转化产品推行首购和订购制,对采购方按照成交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补助500万元。(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各项减税政策。依法依规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开发和与之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增值税免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自2022年起研发费用按照100%比例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持续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落实好科技人员股权奖励递延纳税、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探索推行“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指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评价体系”,统筹银行信贷、风险补偿、融资担保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建立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推荐机制及渠道,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换资”,根据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立项情况,定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推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需求。(云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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