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者:时间:2021-05-07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弘扬优秀工业文化,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五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1〕63号)要求,就做好我省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主要包括:1980年前建成的厂房、车间、矿区等生产和储运设施和重要设备、工具、产品等,以及其他与工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
(二)申报条件。申请国家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工业文化价值突出、遗产主体保存状况良好、产权关系明晰,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国历史或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见证了本行业在世界或中国的发端、对中国历史或世界历史有重要影响、与中国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
2.具有代表性的工业生产技术,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等重大变革,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科技价值;
3.具备丰厚的工业文化内涵,对当时社会经济和人文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同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强烈的认同和归属感,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
4.规划、设计、工程代表了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工业风貌,对工业后续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5.具备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
二、申报程序
(一)按属地原则申报国家工业遗产。遗产所有权人为申报主体,填写《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见附件),经当地县级或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有关中央企业直接向集团公司总部提出申请。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州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明确推荐名单,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申报。
三、有关要求
(一)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挖掘本地工业遗产资源,积极推荐本地有重要或较高价值、具有代表性的工业遗产申报项目。
(二)组织相关遗产所有权人开展申报工作,切实按照申报书规范及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申报书规范要求见附件)
(三)请于2021年6月4日前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U盘一份)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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