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作者:时间:2022-03-01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04号)和《云南省引导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云财教〔2020〕251号)要求,现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重点支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国家和云南省共同财政事权事项。主要支持以下4个方面:
(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
支持我省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围绕长期发展需求和云南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开展自主选题研究;优先支持我省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围绕重塑支柱产业新优势、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数字经济等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科技创新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采取直接补助支持方式,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
支持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创新基地(含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围绕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重点产业发展科技需求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攻克重大关键技术、转化应用科技成果、提供科技支撑服务。
按照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支持国家和云南省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的支持方向要求,优先支持我省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采取直接补助支持方式,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产业化及推广应用,包括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和技术市场建设,以及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及科技扶贫项目等。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以企业为项目申报主体,应当明确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及转化的预期目标。不支持研究开发类项目。不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除外)作为申报主体申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采取直接补助支持方式,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主要支持国家和省级高新区、国家创新型城市(县)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临沧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等区域内的各类创新主体建设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开展研究开发、转化应用科技成果。
采取直接补助支持方式,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二、申报单位要求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申请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中无不良记录。项目负责人不得有逾期未验收、验收不通过的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申报单位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应对所申报项目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技园区管委会等行政机关不能作为项目的申报单位和实施主体。
(二)以企业为主体申报的项目,自筹资金与财政资金的投入比例应当不低于3:1。
(三)申报项目的企业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且应有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四)项目申报单位须将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科研项目按财政科技经费、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专账管理。
三、资金和项目管理要求
引导资金项目原则上执行期为2年,当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引导资金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预算执行及调整、绩效评价与监督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1〕10号)和《云南省引导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云财教〔2020〕251号)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预算不得编制间接费用。项目管理按照《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科规〔2019〕3号)规定执行。
五、项目支持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实行常年申报,集中分批评审。每年3月下旬、9月下旬进行集中评审。对符合申报条件且附件完整的项目,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专家推荐的项目进入项目库,待中央财政资金下达后择优安排,2年内未安排的项目,不再安排资金支持。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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