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省科技厅作者:时间:2023-02-24
2023年度规模以上企业新设立研发机构补助经费申报指南
为落实《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云办发〔2021〕36号)第六条“规模以上企业新设立研发机构,且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1.5%(含)的,给予一次性后补助经费30万元”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 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是指企业独立或联合设立(联合设立的,申报企业应出资占50%以上)、管理上同生产系统相对独立的专门研究开发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技术中心、研究院(所)、研发中心、开发部、实验室、中试车间、试验基地等。
二、申报补助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云南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二)应为规模以上企业(含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科研育种业),具备较强研发能力,申报时已完成上个年度研发投入报统工作(请于2023年3月10日前登录统计联网平台完成填报)。
(三)上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1.5%。
(四)企业于2021年12月3日(云办发〔2021〕36号文印发日期)后新设立研发机构。
2021年12月3日以前被各级政府部门认定命名为各类创新平台(如云南实验室,各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的依托企业,视为已设立有研发机构。2021年12月3日后认定命名的,并已获相应财政支持的企业,也不再给予新设立研发机构补助支持。以上两类企业应依法准确填报研发机构相关数据。
原已设立有研发机构的企业,如新设立研发机构申报补助的,必需说明新设立研发机构与原有机构功能定位、人、财、物等关系及区别,并作为附件在系统提交。
三、企业所设立的研发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有一定数量科研人员、有固定开展研发的场所、有具备开展研究工作的设备仪器、有研发经费投入等相应保障条件。
其中,固定的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筑业不低于500万元,服务业和其他行业不低于200万元。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拥有本科以上学历及中高级职称的应占50%以上。
(二)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规章制度健全,有激励创造发明的措施,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
四、申报补助企业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或企业类似决策机构批准的企业成立研发机构的文件。
(二)企业上个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或达到)1.5%的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由云南省财政厅认定的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成立3年以上、总人数超过20人,其中注册会计师占总人数的30%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三)企业上年度及本年度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文件、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等。
(四)提供研发机构人员、场地、设备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研发人员名单、学历证明、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研发设备仪器清单、设备仪器原值相关证明材料等。
五、补助资金申请程序:
(一)企业在云南省科技信息管理系统填报《规模以上企业新设立研发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
(二)按属地原则,由科技管理部门进行逐级审核,经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组织形式审查,对通过审查的申请组织专业评审,实地调研部分企业,根据专业评审和实地调研结果,结合年度经费预算情况,提出补助名单建议报专题会议研究、厅务会审定,确定补助企业名单。
六、补助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经费后补助管理相关规定。
(二)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创新平台建设、自主设立科技研发项目、科技人才培养引进、成果转化等。
七、企业责任与监管。
(一)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律责任义务,及时报统研发投入和设立研发机构的情况。
(二)企业有编造数据,虚构申报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终止申报资格,已获取补助的,收回补助资金,纳入失信记录名单。
附件:1.规模以上企业新设立研发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
2.材料清单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关兴路217号官渡区电商产业园413-416室
电话:0871-63538815
传真:0871-63538815
邮箱:1332050569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