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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小微企业应急贷款周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站作者:业务主管时间:2016-12-27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昆明市小微企业应急贷款周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小微企业应急贷款周转资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各地建立应急转贷机制的工作部署,推进昆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加强对小微企业发展金融支持,帮助昆明市小微企业缓解融资困难,有效防范和化解流动资金链断裂引起的风险,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昆明市小微企业应急贷款周转资金(以下简称“贷款周转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较好、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且有银行贷款的小微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临时短期垫资服务的资金。

第三条 贷款周转金是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和昆明产投公司配套出资设立。其中:市财政首期统筹安排6000万元,并根据资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逐步增加资金的规模;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明产投公司”) 负责筹集资金,按照不低于市级财政资金1:1配套出资。

第四条 贷款周转金管理和使用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坚持资金封闭运行、公司运作、滚动使用、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成立贷款周转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主要领导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昆明产投公司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确定贷款周转金规模、贷款周转金业务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统筹、协调、推进贷款周转金运作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定年度资金实施方案、提出贷款周转金业务合作银行选择意向、指导监督开展贷款周转金工作、督促合作银行按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定期开展贷款周转金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等。

第六条 委托昆明产投公司作为我市贷款周转金的运行机构,具体负责贷款周转金的日常管理和具体运作,接受市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贷款周转金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工作流程,协调合作银行办理周转金续贷具体业务,收回贷款周转金,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第七条 合作银行应按照续贷优先的原则,严格履行贷款周转金业务合作有关协议,制定并严格执行贷款周转金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按时续贷,保证贷款周转金安全。

第八条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以下简称“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推荐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第三章 合作银行选择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银行金融机构为我市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规模、质量等情况,综合提出合作银行选择意向,提交领导小组确定合作银行,优先选择对我市开展 “财园助企贷”企业融资等业务的银行为合作银行。

第十条 对选择确定的合作银行,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昆明产投公司与合作银行签订开展业务的相关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 合作协议签订后,由昆明产投公司、合作银行负责设立“贷款周转金”专用账户,由昆明产投公司、合作银行共同监管,专项用于贷款周转金运行,并签署监管协议。

第四章 企业申请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周转金重点支持符合昆明市产业导向、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但运行正常且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小微企业,同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齐全有效。

(二)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信贷政策。

(三)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和会计制度,会计核算规范;企业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均在合理范围内。

(四)与合作银行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分支机构发生贷款业务,在授信额度内贷款到期归还前出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

(五)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诚信记录、纳税情况良好。

第五章 贷款周转金运行

第十三条 贷款周转金按照本办法实施封闭运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一年一清算。

第十四条 贷款周转金只能用于与合作银行开展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还贷、续贷业务临时周转,并优先办理“财园助企贷”企业融资等相关贷款周转业务。

第十五条 企业每次使用贷款周转金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特殊原因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申请贷款周转金额度不高于企业当期应当归还银行贷款额度的80%、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企业在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使用贷款周转金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

第十六条 为提高贷款周转金的使用效率,贷款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前15个工作日内,资金使用日综合费率为0.4‰(资金使用日综合费率按自然日计算,下同);超过15个工作日的,超过部分资金使用日综合费率为0.8‰。除贷款周转金有偿使用综合费外,昆明产投公司不得向企业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办理贷款周转金续贷业务时,借款用途应当明确为用于偿还贷款周转金。

第六章 贷款周转金使用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已有贷款到期30个工作日前,向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贷款周转金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上年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近期财务报表等能够说明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财务状况的材料,并填报《企业借用贷款周转金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回)。

(三)企业正在办理续贷的有关材料原件以及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回)。

(四)合作银行出具的续贷受理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企业出具配合合作银行落实续贷贷款审批要求的放款前提条件的承诺函。

(六)申请贷款周转金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和推荐。重点核实企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扶持政策、生产经营是否正常、申报材料要件是否真实、齐全等;合作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向昆明产投公司进行推荐。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可以根据日常掌握的有续贷意愿,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情况,直接向昆明产投公司推荐申请贷款周转金的企业,并且经企业所在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认可后,由企业直接向昆明产投公司提供所需相应资料。

第二十一条 昆明产投公司应当及时与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合作银行沟通协作,对申请企业的贷款额度、续贷资金落实、提交材料真实齐全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已经取得合作银行同意续贷的批复、并配合合作银行落实核心续贷条件,经昆明产投公司审核同意办理贷款周转金业务的,由昆明产投公司与借款企业、合作银行签订借款协议,明确约定三方贷款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

第二十三条 借款企业还贷资金自筹部分到账后,合作银行确认企业续贷贷款手续齐备,在具备充分投放贷款条件的前提下,根据三方协议,在原贷款到期前,由合作银行书面通知昆明产投公司及时将贷款周转金划转到合作银行“贷款周转金”专用账户,合作银行负责在贷款周转金到帐后,以资金托管方式将贷款周转金及企业自筹还贷部分资金即时归还原贷款。

第二十四条 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偿还贷款周转金贷款时,应在贷款到帐后即时以资金托管方式从企业贷款专用账户中,将企业借用的贷款周转金足额划转至昆明产投公司贷款周转金指定账户。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 昆明产投公司应建立贷款周转金风险准备金制度,逐笔将收取企业贷款周转金有偿使用费总额的40%和贷款周转金利息收入、收取的违约金进行归集,用于建立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利息收入计入风险准备金总额。收取的贷款周转金有偿使用费的60%作为昆明产投公司专项业务收入。

第二十六条 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企业已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对未能按时足额续贷,引起贷款周转金不能及时归还的,合作银行承担贷款周转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因合作银行过失和违约导致贷款周转金损失的,合作银行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并取消其贷款周转金合作业务,取消财政资金对其的存贷款业务支持和奖励等。

第二十七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和贷款周转资金损失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偿,并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黑名单,定期公布,不再享受财政性资金支持和市政府有关考核奖励,禁止再次申请贷款周转金业务。

第二十八条 合作银行、昆明产投公司及借款企业等单位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造成贷款周转资金损失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逾期达一年以上且经依法追偿后,仍不能全部追回的贷款周转金,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动用风险准备金进行弥补;不足部分,由昆明产投公司履行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核销程序后从配套出资中核销,并履行相关账务处理手续。昆明产投公司对核销的借款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依法进行追偿,追偿所得用于归还贷款周转金本金。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申报贷款周转金企业的审核,对属非国家鼓励支持的产业和非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得推荐申请贷款周转金。

第三十一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贷款周转金运行、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昆明产投公司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相关工作规程开展业务,督促各县区严格履行申请企业的推荐责任。

第三十二条 昆明产投公司应当加强贷款周转金的业务管理,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并按月将贷款周转金业务开展情况分别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第九章

第三十三条 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对申请贷款周转金的企业,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抵押事项时,开辟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第三十四条 在贷款周转金运行中,鼓励与担保、再担保、保证保险等业务进行业务合作,具体方案由昆明产投公司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期三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决定延期或解散。解散时,贷款周转金中市级财政资金由市财政局足额及时收回。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负责解释。昆明产投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

    云南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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