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作者:业务主管时间:2017-03-02
各州(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国家及省级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决定》,做好云南省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一)申请时间
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到期的企业需要重新申请认定。
2017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集中一批组织开展,请各州(市)科技局于2017年6月10日之前将申请认定的企业(包括新申请认定和重新申请认定)申请材料一式6份,连同《推荐企业2016年社会责任情况表》、《推荐企业汇总表》统一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企认定办”)。
(二)申请认定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要求执行,请各州(市)有关部门和拟申请认定的企业,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网站(www.most.gov.cn)、“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或“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网站(www.ynstc.gov.cn)查阅相关文件。
(三)申请认定程序
1.企业自我评价
拟申请新认定或重新认定的企业,对照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
2.网上注册登记
自我评价符合认定要求的新申请认定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认真逐项填写注册信息,然后打印《企业注册登记表》(表1)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一并送交企业注册地的州(市)科技局进行审核。州(市)科技局审验后报省高企认定办,对注册信息填写无误的,省高企认定办通过网络系统激活企业注册信息,完成注册。
3.提交认定申请材料
(1)通过网络系统填写申请材料。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通过“企业申报”入口登录企业账户,在“高企认定申报”界面下,逐项填写申请材料,注意填写信息必须真实、完整,不得缺项,并及时保存。附件材料需扫描上传。
(2)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网络系统申请材料填写完成后,直接从网络上打印申请材料,并按附件1要求备齐所需附件,编制统一的目录和页码(便于专家评审查阅),一式6份简单装订成册(方便后续修改和补充完善),报送企业注册地州(市)科技局。
企业注册承诺书、企业注册登记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必须通过网络系统打印出来后签字、盖章,按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目录”要求的顺序进行装订。
4.审查推荐
审查推荐工作由申请认定企业注册地州(市)的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联合开展。请各州(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对本地区申请认定企业进行审查,并通过当地安监、质监、环保等相关部门,查询申请认定企业2016年内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对符合认定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书分别签署审查推荐意见,并填写《推荐企业2016年社会责任情况表》(附件2)、《推荐企业汇总表》(附件3),加盖公章确认。
(四)有关要求
1.请各州(市)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积极配合,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做好本地区申请认定企业的组织、审查、推荐工作。
2.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和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为2014年、2015年、2016年;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是指2016年度。
3.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申请认定时应提供自主知识产权法律状态证明材料。
4.昆明市辖区内、滇中新区注册企业,申请材料交昆明市科技局;昆明高新区内注册的企业,申请材料交昆明高新区管委会经发局。
二、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填报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请全省证书有效期内的所有高新技术企业,于2017年5月20日之前,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各申请认定企业申请材料的专项审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要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申报数据一致,不一致的企业必须做出说明。政府网站、企业门户网站中的有关数据与申请认定材料不一致的,请在申请之前完成修订校正工作,或申报时做出详细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认定材料必须备齐附件。附件不全的,省高企认定办一律不予受理。请各州(市)科技局认真进行形式审查,督促企业补齐附件,以免贻误认定工作。
(三)企业自我评价报告中,必须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与主营产品(服务)的关联性进行详细说明;企业总收入中有投资收入的,必须对所投资项目进行详细说明。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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