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作者:时间:2014-08-27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的决定》(云政发〔2009〕40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办法》精神,方便公众获取政务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政务信息查询服务行为,结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坚持统筹规划、便民利民、资源共享、按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委信息中心在委阳光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委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的日常协调推进工作。 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职能职责主动认真配合做好政务信息查询工作。
第四条 本委下列政务信息应当公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计划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本委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本委机关服务承诺事项及其办理情况; (五)本委机关办事程序、条件、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六)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七)群众关注和普遍需要了解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本委政务信息主要通过如下途径向社会公开: (一)通过政府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查询或浏览政务信息公告、通告; (二)登陆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本委政府门户网站进行网络查询; (三)通过政务信息专线电话“96128”进行电话查询; (四)通过政府信访进行信函信访或网上信访查询; (五)办公楼大厅公告栏、电子信息屏查询; (六)其他方便查询的方式;
第六条 在委阳光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委信息联络员小组,负责承办我委政务信息查询相关工作。 (一)委“96128”专线信息联络员及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管理员由信息中心指定人员担任,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负责在线解答有关我委的相关问题及接转查询问题至相关单位事宜。 (二)委内各处(室)、事业单位也相应指定各自处室的联络员,对所涉及其职能的相关问题负责直接回复解答或书面答复后转信息中心进行网上回复。
第七条 工作流程及规范 (一)“96128”政务信息电话专线。 委信息联络员负责接听委“96128”专线电话(电话设置在信息中心),并对公众所查询问题进行在线解答并做好登记。对需各处(室)解答的问题,要对提问内容及提问人联系方式进行认真记录,以《政务信息查询信息处理单》(见附件)的形式在30分钟内送达相应处(室)联络员,由各处(室)联络员负责向提问人进行回复解答并在《信息处理单》上填写具体回复内容(注:对个人难以把握问题按呈批件要求逐级呈报、按领导指示答复),于当日内将此单送返委信息联络员。 (二)政务信息网络查询回复。 由委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管理员利用网络系统对能够答复的问题进行在线答复。对需要处(室)答复的问题,进行记录后以《政务信息查询信息处理单》的形式送交委保密室登记分发,相关处室需在两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将答复原件送网络查询管理员(信息中心),由该员进行网上回复。
第八条 各处室、事业单位要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整理的要求,提供需在网上公开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及办理程序等政务信息,并适时更新。
第九条 按照限时办结制要求和网络(电话)查询的相关规定,及时回复公众通过网络(电话)提交的查询。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发布、更新、交换机制,将网络询问答复和通过电话回答的带普遍性、可以公布的信息及时添加到查询信息库。
第十条 应当确保网络连接的畅通和专线电话在法定工作时间的及时响应,专线回答用语规范。能回复或者解答的及时给予回复或解答;不能及时回复或者解答的,告知查询人其他查询的方式、程序等信息,应在当日内给予答复。 对在信息公开网站依法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查询人履行有关手续后能够当场提供解答的应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建立政务信息查询、信息采集更新、政务信息查询工作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等管理制度,将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范围,邀请社会监督员对委开展政务信息查询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形成政府考核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的考核评议机制。
第十二条 监察室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查询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职尽责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行政问责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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