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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昆明市稳增长促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工业部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本站作者:时间:2016-04-01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昆政发﹝20161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奖励

(一)申报条件。昆明市辖区范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并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库的,属于制造业门类中除烟草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两个大类以外的工业企业。涉及新兴产业企业,需市级有关部门认可并纳入统计核算(下同)。

(二)申报时间及程序。市级按季度核拨补助资金,在季度末由市统计局根据一套表企业联网直报情况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发文组织企业申报,企业按要求填报2016年市级扩销促产补助申报表,经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信、统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批准后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资金拨付至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并兑现到企业。

(三)支持标准。对新兴制造业中工业总产值增长15%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工业总产值的0.2%给予扩销促产补助,每个季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传统产业制造业中工业总产值增长15%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工业总产值的0.1%给予扩销促产补助,每个季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企业采购本地产品

(一)支持条件。申报企业要求在全市行业排名前十位,工业总产值增长5%以上,采购合同钢材数量在5000吨以上、铜材数量在500吨以上、铝材数量在1000吨以上,采购合同机电产品在500万以上,采购合同药品在100万元以上。产品范围为螺纹钢(屈服强度400兆帕及以上)、热轧板卷及中宽带、冷轧钢板及钢带、工字钢、H型钢及薄壁抗震型钢;阴极铜铜板、电工用铜线坯;铝圆杆、铝板带材、铝卷;参加集中招标药品;汽车用发动机、变压器、数控机床及加工中心。

(二)申报时间及程序。补助按半年申报,一年申报两次。凡符合条件的本市生产企业,由销售方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销售合同及收款凭证,报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信、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批准后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资金拨付至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并兑现到企业。

(三)支持标准。对采购本市生产的钢材、铜材、铝材、药品和机床、发动机、变压器等机电产品的按照采购金额的0.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一)支持条件。申报企业要求在全市行业排名前十位、工业总产值增长5%以上。运输螺纹钢(屈服强度400兆帕及以上)、热轧板卷及中宽带、冷轧钢板及钢带、工字钢、H型钢及薄壁抗震型钢;化肥包括磷酸一铵、磷酸二铵、重过磷酸钙及饲料级磷酸氢钙;有色金属包括阴极铜铜板、电工用铜线坯,铝圆杆、铝板带材、铝卷;机电产品包括汽车用发动机、变压器、数控机床及加工中心。涉及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报市政府研究确定,主要支持装备制造企业。

(二)申报时间。补助按半年申报,一年申报两次。凡符合条件的本市生产企业,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销售合同、运费票据,报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信、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批准后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资金拨付至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并兑现到企业。

(三)支持标准。对规模以上重点工业企业销往国外、省外的钢材(含型材)、化肥(含饲料磷酸氢钙)、有色金属(不含原矿)、机电、果蔬产品,以及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采购配套材料、零部件,给予物流运费补助。按照运费的2%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半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一)支持条件。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进行生产技术、工艺装备改造提升且固定资产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在两年内形成生产能力或完成研发目标任务的项目,包括关键共性技术开发、新产品产业化及创新平台能力建设等技术创新项目。

(二)申报时间及程序。补助按半年申报,一年申报两次。凡符合条件的本市生产企业,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设备购置费用、技术研发或技术转让金额的发票、合同、记帐凭证,报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信、财政部门初审盖章后,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经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批准后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资金拨付至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并兑现到企业。

(三)支持标准。对固定资产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投入设备购置费用的8%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鼓励企业围绕产品升级、新产品和新工艺开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进行研发并实现产业化。按企业技术研发投入或技术转让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项目最高给予150万元补助。对企业进口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发展鼓励政策的,在享受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按项目主体设备(包括技术、软件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工业创新平台建设

(一)支持条件。2016年,新通过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的企业。

(二)申报时间及程序。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拟于20164月开展,按属地化原则,组织各县(市)区进行申报。拟于7月份组织实地查看和专家评审,报领导小组审议,公示后,下发认定名单。省级以上工业创新平台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组织推荐申报工作。根据各级工业创新平台通过认定名单的文件,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进行实地抽查,拟定补助名单,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批准后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资金拨付至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并兑现到企业。

(三)支持标准。对新获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获认定为云南省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对新获认定为昆明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六、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

(一)支持条件。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2015年建成投产或2016年已经开工建设且在 2016年内可建成投产或者完成主体装置建设;节能技改项目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申报的节能量应当通过节能技改直接产生,并且能够核定,年可实现节能量不低于500吨标准煤(或节电量不低于150万千瓦时)。

(二)申报时间及程序。申报时间2016515日前。凡符合条件的本市生产企业,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表、节能量计算说明等材料,报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信、财政部门初审盖章后,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经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批准后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资金拨付至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并兑现到企业。

(三)支持标准。对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项目,工业项目俊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0吨(含50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标准煤200元标准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清洁生产审核补助

(一)支持条件。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当年内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合格单位验收或市、县级组织的清洁生产评估的企业。

(二)申报时间及程序。申报时间2016930日前。凡符合条件的本市生产企业,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报告、专家组验收意见、省级批复文件或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专家组评估意见、批复文件,报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信、财政部门初审盖章后,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县(区)汇总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拟定补助名单,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批准后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资金拨付至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区)财政局,并兑现到企业。

(三)支持标准。通过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补助。

八、支持新兴产业企业上台阶

(一)支持条件。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内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工业总产值增长10%以上,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库。

(二)申报时间及程序。市级按年度核发奖励资金,年末由市统计局根据一套表企业联网直报情况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联合会审后发文组织企业申报,企业按要求填报奖励申请表,经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信、统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批准后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资金拨付至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并兑现到企业。

(三)支持标准。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5000万元且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九、培育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

(一)支持条件。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业总产值增长10%以上的新兴产业中小微工业企业。

(二)申报时间及程序。第二季度末,市工信委会同市统计局、市财政局按照《昆明市中小微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推荐办法(暂行)》组织申报。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工信委,市级联合会审后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核拨扶持资金。

(三)支持标准。筛选40户市场潜力大、成长性好的中小微新兴产业企业进行扶持,中型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小微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十、支持企业扩大固定资产投资

(一)支持条件。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或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

(二)申报时间及程序。补助按半年申报,一年申报两次。符合条件的在库统计工业投资项目,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项目资金投入明细及合法票据(购置设备、土地及厂房建设的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等),报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信、财政部门初审盖章后,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对项目申报范围及标准进行审核、市统计局对项目投资入库数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批准后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资金拨付至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并兑现到企业。

(三)支持标准。对新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兴产业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传统产业按0.5%给予补助,单户企业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十一、稳步淘汰落后产能

(一)支持条件。按照市政府下达的落后产能淘汰时限和规模,完成主要生产装置拆除的昆明市辖区内企业。

(二)申报时间及程序。申报时间2016515日前。凡符合条件的本市生产企业,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项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相关材料,报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财政部门初审盖章后,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批准后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资金拨付至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并兑现到企业。

(三)支持标准。对实施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每拆除一条生产线,给予10-50万元补助,单条生产线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十二、其他事项

对于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收回补助(奖励)资金,工信、财政部门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对外公布,并取消企业申报各级政府扶持资金的资格。

本细则由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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