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省商务厅作者:时间:2018-10-25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务实推进云南与周边国家互联互通建设合作,更加主动地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关于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8〕91号),现就做好2018年跨境物流发展项目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和标准
(一)支持物流信息平台建设。支持服务于物流信息供需精准对接、物流产业全链条一体化发展的第三方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和发展,优化物流资源配置、提高物流运作效率、降低物流成本。按照扶优扶强原则,择优选择部分物流信息交易平台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大小,按照投资总额30%额度以内给予支持(支持比例根据预算规模可适当调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组建境外物流公司。支持我省有实力的物流企业,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在南亚东南亚国家及其他与我省经贸合作密切的国家和地区设立境外跨境物流公司,完善跨境物流服务网络,提升国际物流服务能力。对单个企业每组建1家境外物流公司,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大小,按照投资总额20%额度以内给予支持(支持比例根据预算规模可适当调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请条件
1.项目申报主体须在云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项目的企业,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已完成相关项目建设并投入运营。优先支持具有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定的3A级以上资质的物流企业。
3.申报物流信息平台的企业,须向商务主管部门开放物流平台数据共享、交换接口。
4.申报境外物流公司项目的企业,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
5.项目申报企业(单位)近5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纳税和信用记录。
6.所申请的项目符合资金支持方向,申请单位与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一致。
7.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享受财政资金支持。
8.承诺按照云南省现代物流产业统计监测有关制度、办法报送统计资料。
三、申报材料
(一)物流信息平台项目申请材料:
1.申报请示。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运营情况、项目总投资、服务对象及数量、提供服务的方式和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申请文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或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平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
4.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及物流信息平台项目建设专项审计报告。
5.经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
6.云南跨境物流发展项目资金申请表和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
(二)组建跨外物流公司项目申请材料:
1.申报请示。内容包括:境外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申请文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2.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或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国家批准(核准或备案)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资质文件。
4.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5.外汇管理部门及银行出具的外汇汇出证明材料。相关文件如有外文的应附注中文翻译件。
6.境外公司注册文件复印件(如:境外政府部门投资批准证书、境外机构注册文件等)。
7.经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
8.云南跨境物流发展项目资金申请表和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
各企业、单位的申报材料需编制目录,A4纸装订成册,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请流程
(一)各州(市)商务局牵头,商同级财政等部门组织本地项目申报工作,并按照网络办理流程组织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登录网络申报平台注册和申报(网址:http://222.172.224.40:8080)。各州(市)商务局应审核各企业(单位)网上录入的项目申报内容,材料必须与纸质文件一致,并在网络平台中录入审核意见。各州(市)商务局会同财政部门于2018年11月9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二)企业(单位)申报项目资金成功后,需登录商务部“内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外贸资金应用”(http://zxzj.mofcom.gov.cn/)进行填报。所有网上录入的项目申报内容、材料必须与纸质文件一致。
五、项目评审及资金拨付
省商务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州(市)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情况和年度资金安排规模,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商省财政厅后,通过省商务厅政务网站和网络办理平台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省财政厅、商务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州(市)财政部门。相关州(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商务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相关项目单位和企业。
六、监督管理
(一)各州(市)商务局、财政局要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并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申报程序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对项目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省商务厅、财政厅在网络办理平台对支持项目进行永久公示。
(二)各企业(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截留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一经查实,将由财政部门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项目申报以后年度资格,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各州(市)商务局应及时组织项目的验收或检查,并将相关验收报告或检查报告及时报送省商务厅,抄送省财政厅。
(四)各州市商务局、财政局要加强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年度终了,州市商务局、财政局应组织企业对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向省商务厅、财政厅上报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并配合做好中央、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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