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昆明市工信委作者:时间:2018-09-10
昆明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加快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规范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支撑作用,培育一批产业特色鲜明、服务功能完善、运营管理规范、带动效应突出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原则,为区域和行业内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创业创新、融资、管理咨询、培训、市场、财税等服务的法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四条 示范平台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非营利服务和市场化服务相结合,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示范平台应具有公益性、公共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在创新服务模式、聚集服务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和转型动力等方面具有特色和示范性。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平台的推荐和服务指导工作,并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示范平台的申报遵循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的原则,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申报示范平台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本市、成立时间两年以上,具有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经营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业绩突出。重点围绕本市鼓励发展的先进装备制造、绿色能源、生物医药、绿色食品、电子信息、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研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认证、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等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以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内的中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年服务上述重点产业和区域企业不少于70家(培训服务不少于200家),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增长10%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四)有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服务资源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签约)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3家以上。
(五)有信息化服务手段,能及时发布、更新服务信息、产品信息、技术信息、活动信息等,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具备条件的应综合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基本实现运营管理智能化、信息收集分析数字化。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服务时间“五公开”。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收费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七)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80%。
由事业单位、社团法人主办,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服务平台,资产总额、专职服务人员数量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八条 申报示范平台应具备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
(一)信息类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和网络技术手段,形成开放的,便利于中小微企业查询、应用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50家以上,年开展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二)创业类服务。具有系统的创业指导方案,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导师团队、创业服务热线等。为初创期的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和商事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年开展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三)创新类服务。具有组织创新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工业设计、技术诊断、检验检测、质量控制、产学研对接,研发设备、创新资源共享,创新成果转化、推广等服务。年开展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四)融资类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融资代理、信用担保和评价、上市(新三板)培育、融资知识培训等服务。年开展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五)培训类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为中小微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提供政策法规、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和技术技能等培训服务。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
(六)管理咨询类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企业战略规划、精益生产、品牌培育、人力资源、供应链管理、商业模式设计、股权激励等诊断咨询服务。年开展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七)市场开拓类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电子商务、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等服务,以及为中小微企业拓宽市场渠道、建立驻外服务点和营销网络、参与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各类服务。年开展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八)财税类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财务税务咨询和代理、成本控制、风险控制等服务。年开展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第九条 申报示范平台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昆明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服务平台基本情况、提供服务情况、服务成效等(附件1)。
(二)相关证照凭证:包括服务平台运营主体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产权证明或长期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服务平台运营主体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须体现服务收支情况)。
(四)服务平台服务流程(指南)、运营管理方面的制度文件以及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协议、服务类别、活动通知、签到、照片、总结、媒体报道等)。
(五)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从业资格、认定证书、资质证书、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六)服务平台主要管理人员、专职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名单及相应的学历、资质证明材料。
(七)签约其它服务机构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按照本办法对所推荐服务平台的基本条件、运营情况、服务业绩等进行测评,出具推荐意见,填写《昆明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汇总表》(附件2),并附被推荐服务平台的申报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提出拟认定示范平台名单。
第十三条 现场核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对拟认定示范平台进行现场核查,提出现场核查意见。
第十四条 社会公示。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确定认定示范平台名单,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服务平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认定授牌。公示期结束后,对于公示期内没有异议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服务平台,授予“昆明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颁发牌匾。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和公共服务需求,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大推进示范平台建设工作力度,建立服务平台培育信息库,及时掌握各类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将符合条件的服务平台推荐申报市级示范平台。各示范平台应当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质优、价廉、高效的服务,做到服务流程规范、价格合理、服务到位。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每年对示范平台进行复审。示范平台运营主体应按当年复审通知要求,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服务工作计划以及《昆明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复审表》(附件3)和相关工作台账等评价材料报所属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示范平台实施检查,并汇总示范平台年度评价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示范平台进行年度绩效测评,根据示范平台运营情况和测评分数确定复审结果,测评分数和复审结果作为给予运营经费补助的主要依据应用。
第十八条 对多次不参加由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共服务活动,或者未按要求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评价材料,或者年度复审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示范平台,将取消“昆明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收回已颁发的牌匾,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第十九条 示范平台或其运营主体遇有更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更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所属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二十条 对符合示范平台认定条件并复审通过的原“昆明市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服务示范单位”,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示范平台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于新认定的示范平台给予每户5万元的奖补。对于已认定的示范平台,按上年度服务绩效和复审结果给予复审通过的示范平台每户5万元的运营经费补助,对于同一市级示范平台的运营经费补助累计不超过15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反映良好的示范平台,予以优先政策支持,优先市级财政资金扶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示范平台认定和省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扶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4月1日发布的《昆明市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服务示范单位认定暂行办法》(昆工信通〔2011〕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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