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昆明市工信委作者:时间:2018-09-10
昆明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培育一批产业特色鲜明、空间布局合理、服务功能完善、运营管理规范、示范作用明显的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形成产业聚集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昆明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集聚各类创业创新要素,集成各类创业创新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孵育空间和公共服务的场所,是培育小型微型企业的工厂、发展产业集群的载体、开展公共服务的平台。示范基地应当具有产业领域聚焦、基础设施完备、商业模式清晰、配套服务专业、创新链和产业链协同、带动企业创业创新成效明显等特点,在产业布局生态化、公共服务平台化、运营管理数字化等方面有所创新和示范。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各类符合条件的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场所和服务的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集群、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城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以申报示范基地认定。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基地的推荐和服务指导工作,并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遵循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的原则,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示范基地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示范基地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在本市,成立时间两年以上,管理规范、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连续滚动培育小型微型企业成长的能力。
(二)示范基地具有齐备的基础设施,有能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新发展的场所。其中,以制造业为主的基地,场地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以生产服务业为主的基地,场地面积应在3000平方米以上。
(三)示范基地入驻企业不少于40家,安排从业人员不少于500人。小型微型企业数量应占入驻企业总数的80%以上。
(四)示范基地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并突出创新性。基地的主导产业(不超过3个)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产业类型主要为先进装备制造、绿色能源、生物医药、绿色食品、电子信息、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研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认证、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等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符合基地主导产业类型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80%以上。
(五)示范基地具有专业化的运营团队,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的比例不低于专职服务人员总人数的80%,创业导师不少于3人。
(六)示范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需求,提供服务的种类、内容、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等记录,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七)示范基地需满足入驻小型微型企业数年增长10%以上、从业人数年增长10%以上、创新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技术标准;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人才工作站;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型试点企业、科技创新团队等)年增长10%以上的要求。
第七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具备良好的公共服务能力。签约入驻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为入驻企业提供一站式、个性化服务,每年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企业服务满意度不低于90%。所提供的服务至少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中的5项(必须包含信息服务、创业辅导、创新支持功能):
(一)信息服务。具备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实现服务信息和服务功能的线上线下联动。能综合应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入驻企业提供日常办公、研发设计、经营管理、制造、营销、融资等方面的应用服务,线下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具备一对一或一对多辅导的能力,辅导内容包括商业模式梳理、股权结构诊断、商业计划书撰写、项目路演等。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为入驻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产品(服务)创新和模式创新等方面的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科技成果、科技人才、研发项目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3次以上。
(四)人才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各类培训。为大学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推荐入驻企业的工作岗位。年培训2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入驻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等活动,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开展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通过自有资金或引入外部资金、基金向入驻企业开展投资业务。联合金融机构提供信贷、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组织开展相关服务活动2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入驻企业提供战略、财务、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管理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审计、评估、节能环保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第三章 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报示范基地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昆明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基地基本情况、入驻企业和创业团队情况、运营管理情况、提供服务情况等 (附件1)。
(二)相关证照凭证:包括基地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基地运营主体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须体现服务收支情况)。
(四)基地服务流程(指南)、运营管理方面的制度文件以及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协议、服务类别、活动通知、签到、照片、总结、媒体报道等)。
(五)基地主要管理人员、专职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名单及相应的学历、资质证明材料。
(六)签约其它服务机构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七)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条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对所推荐基地是否符合认定条件进行测评,出具推荐意见,填写《昆明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汇总表》(附件2),并附被推荐基地的申报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提出拟认定示范基地名单。
第十二条 现场核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对拟认定示范基地进行现场核查,提出现场核查意见。
第十三条 社会公示。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确定认定示范基地名单,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申报基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认定授牌。公示期结束后,对于公示期内没有异议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基地,授予“昆明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并颁发牌匾。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创业创新基地培育信息库,及时掌握各类创业创新基地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基地推荐申报市级示范基地。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每年对示范基地进行复审。示范基地运营主体应当按当年复审通知要求,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服务工作计划以及《昆明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年度复审表》(附件3) 和相关工作台账等评价材料报所属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示范基地实施检查,并汇总示范基地年度评价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进行年度绩效测评,根据示范基地运营情况和测评分数确定复审结果,测评分数和复审结果作为给予运营经费补助的主要依据应用。
第十七条 对多次不参加由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共服务活动,或者未按要求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评价材料,或者年度复审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示范基地,将取消“昆明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收回已颁发的牌匾,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遇有变更名称、运营主体、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更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所属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十九条 对符合示范基地认定条件并复审通过的原“昆明市小企业创业基地”,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示范基地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监督。
第六章 补助和扶持
第二十一条 对于新认定的示范基地给予每户10万元的奖补。对于已认定的示范基地,按上年度服务绩效和复审结果给予复审通过的示范基地每户1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助,对于同一市级示范基地的运营经费补助累计不超过4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服务业绩突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成果明显、社会反映良好的示范基地,予以优先政策支持,优先市级财政资金扶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示范基地认定和省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扶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4月1日发布的 《昆明市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办法(试行)》(昆工信通〔2011〕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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